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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野味!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考虑到在市场上买不到野味,所以就想着自己去打来放在冰箱里面,等到过年子女回来可以一起吃。”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被告人说出了自己狩猎野生鸟类的原因,此时的他,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54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4月,刘某某拿着二根细绳来到了独山县下司镇某村的自家玉米地里,熟练的用绳子设活套诱捕野鸟,不一会儿一只“白鹇”和一只“红腹锦鸡”被成功捕获,刘某某经过简单处理后存放在自家冰箱中冷冻,待日后食用。

独山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线索摸排,由于刘某某平时有捕捉野生动物的爱好,办案民警将刘某某作为重点摸排对象,随即在刘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已处理的冰冻野生飞禽两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两只鸟类分别为红腹锦鸡、白鹇,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价值5000元,白鹇价值5000元,涉案价值共计10000元。

为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效果,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荔波县人民法院以世界环境日为契机,联合荔波县茂兰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于202368日利用赶场天在荔波县茂兰自然保护区黎明关水族乡翁昂集镇农贸市场设立巡回审判法庭,邀请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林业部门执法人员、县公安局民警及群众30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公开审理该案。庭审当天下着倾盆大雨,当地干部群众冒着大雨旁听了此次庭审。

经过审理,荔波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全部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刘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刘某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并愿意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修复费用,随即当庭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向旁听群众现身说法,告诫大家不要贪食“野味”,要引以为戒,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的挽回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加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公益组织的沟通协作,为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守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0202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了“三禁止一取缔”的管理要求。

1.禁止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2.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4.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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