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施行。为更好掌握标准精神与要点,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0日,派本院法医一名参加了贵州省司法厅组织的第二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学习培训,为将要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预热。
检察机关法医承担对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有关法医鉴定的审查工作以及保外就医的审查工作等。这次培训主要内容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基本情况以及与原标准的差异之处,通过培训后,检察机关法医在今后工作的思路和方向找到了参考依据,同时学习到了很多新的知识,对解决工作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办法。今后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将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严格审查相关案件,采信客观合理的伤情鉴定结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伤情造假等的伤情鉴定报告。
(监所科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