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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检察院"四项措施"防止超期羁押
时间:2014-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的出现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的宗旨与精神,超期羁押的出现还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超期羁押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独山县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有效防止超期羁押。近五年未出现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情况。

  一、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勾通配合

  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勾通,阐明超期羁押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公、检、法部门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努力杜绝和根除超期羁押情况,共同树立政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驻所检察专人负责,定期清理

  独山县唯一的羁押场所是独山县看守所,独山县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人员长期驻守独山县看守所,并指定一名检察员专门负责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检察工作,我院检察人员每天均通过与看守所系统联网调阅和直接的档案查阅等方式,掌握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变更情况,每周两次以上定期清理每个案件的各羁押环节期限,做到掌握每个在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及羁押期限情况,发现即将期限届满的案件,及时进行电话催告或督促看守所催办。对个别经过催办后仍未引起重视的州、省级办案单位,立即向州院监所部门反映,由州院监所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从而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

  三、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超期羁押

  根据《刑事诉法》第93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我院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对羁押期限将届满仍未审结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重点审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继续羁押会造成超期羁押的案件,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同时监督办案单位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四、严格执行换押制度,严防超期羁押

  我院对法院、公安等办案部门的刑事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由监所部门负责,采取勾通督促的方式防止超期羁押,督促办案部门严格遵守换押制度,依照《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及时换押,并将换押凭证送达看守所。在我院内部,要求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必须遵守换押制度,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换押。由案管中心全面掌控,监所部门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多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

  

 

 

 

 

 

 

 

 

 

 

(监所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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