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该县监管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擅自外出、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蒙某给予训诫处罚的建议。
据了解,蒙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21年12月纳入社区矫正。期间,蒙某无视监管机关请销假的管理规定,抱着“我悄悄外出一二天,监管人员不知道,奈何不了我”的心理,于2022年2月在未向监管部门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独山前往外地。
独山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这一情况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定蒙某不假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监管规定。鉴于蒙某认错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监管部门给予训诫处罚。该县监管部门收到检察院意见后,十分重视,并认同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罚。
近年来,独山县检察院立足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监督,在发现社区矫正存在脱漏管等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追踪调查,依据不同情况,建议监管部门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分别作出训诫、警告、收监执行等相应处罚。下一步,该院将严格按照刑诉法以及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加强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坚持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早处置、早纠正,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