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独山县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监管进行监督检察,进一步规范该县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监管。
为提升履职效果,该院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加强协作配合,通过看档案、查资料、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方式,围绕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交付程序、奖惩制度执行情况、帮教措施等重点内容进行靶向监督。
针对监督检察中发现的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未及时报到、宣告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该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提升监管意识和能力,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法行使政治权利。
在履职过程中,检察干警还进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家庭进行访谈,询问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向他们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引导他们放下思想包袱积极融入社会。
下步,该院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工作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强同司法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相互合作,筑牢监管防线。二是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中的“重点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重点对象”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脱管”情形的发生。三是结合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到社区、街道、乡镇,采取以案释法、检察官释法等方式,提升社会各界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认知。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