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张汪镇的李某与徐某是连襟关系,两人合伙购买得一辆牵引挂车跑运输挣钱养家。2016年8月25日零时40分左右,李某驾驶该牵引挂车与徐某载货经独山县往平塘县卡蒲镇行驶。当行驶到独山县百泉镇羊凤二层坡路段处时,因急弯坡徒致刹车失灵,车辆朝左侧翻出路面,造成李某受伤、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自愿出具谅解书,独山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阳光刑事和解是独山县检察院的单项冠军工作,该院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多年以来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刑事和解工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