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家住独山县麻尾镇南门村的莫某甲与同村好友莫某乙、莫某丙骑摩托车经过独山县麻尾镇余家湾处,当时莫某甲因内急就独自在路边一废旧房子内上厕所,发现一把射钉枪放置在房屋内,因好奇就将该枪拿走并放置在自家的摩托车后备箱面。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家中,莫某甲就来到独山县城务工了。2016年12月13日,莫某甲回老家后,看见射灯枪仍然还放在原处,就感觉非法储存枪支是违法的行为,随后主动将该枪支拿来麻尾派出所上交并投案了。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独任检察官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莫某甲捡得枪支后从未使用,在知道违法后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所储存枪支,积极有效地防止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遂对莫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