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拿到钱回家过年是我们漂泊在外辛苦打拼一年的农民工的最大愿望,希望你们能帮助我们讨回工钱回家过年。”张某用期待的眼神看着检察官说道。
2月8日,独山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开展检察机关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活动中得知张某、刘某等10人工资被拖欠至今追讨未果这一情况后,独山县院民行干警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通过调查了解得知:2017年贵州和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雇请张某、刘某等人到独山县森林公园进行房屋外墙立面改造,进场施工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贵州和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刘某等人全部工资”。2017年3月28日张某、刘某等人进场施工,8月底工程已全部完工,但至2018年2月贵州和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张某、刘某等人工资,无奈张某、刘某等人向独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未得到落实。我院考虑到春节将至,遂于当日以书面检察建议形式督促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责令贵州和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支付张某、刘某等人劳动报酬,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即刻电话通知贵州和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场处理,处理过程中我院干警积极参与并从法律层面进行释法说理,释明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该公司当场兑现张某、刘某等10人劳动报酬113850元。
独山县院在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上,能够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之所想,在接到张某等人的反映后,当日圆满解决了张某等10人劳动报酬,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工钱回家过年”的要求,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下步我院将继续关注民生问题,保障民权,将检察监督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