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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检察院出庭首例哺乳妈妈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
时间:2022-02-25  作者:罗霞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防止案件办理中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2022年2月11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对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例因为哺乳期妇女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罪犯陆某某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月16日,陆某某以哺乳期为由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开庭前,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独山县人民法院移送的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及公示材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保证人材料等。经审查:罪犯陆某某2020年9月怀孕,于2021年7月22日在医院生产一男婴,现需哺乳该男婴。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等主要证明材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人陆某甲身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具备保证人条件。庭审中,检察官对相关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同意独山县人民法院对陆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该案是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参与首例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庭审理,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前移到事前监督,且参与开庭审理实质化办理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今后开展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该院将主动引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对该类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在审查过程中对诊断病情、妊娠检查、保证人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严格把关,为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依法执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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